非6+9银行应收票据已背书未到期属于受限资金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第九十条的规定,企业应当披露金融负债按剩余到期期限进行的到期期限分析,以及管理这些金融负债流动性风险的方法。对于非衍生金融负债(包括财务担保合同),到期期限分析应当基于合同剩余到期期限。对于包含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金融工具,应当将其整体视为非衍生金融负债进行披露。
在您的问题中,非6+9银行应收票据已背书未到期,这种情况下的应收票据并未终止确认,因此不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但需要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进行披露。这是因为虽然票据已经背书,但由于未到期,其资金流动性受到限制,不能立即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应视为受限资金。
综上所述,非6+9银行应收票据已背书未到期应视为受限资金,并应在财务报表中作为使用受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