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甲公司与出租人乙公司签订了为期7年的商铺租赁合同。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450 000元,在每年年末支付。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其增量借款利率为5.04%。为什么在租赁期开始日,甲公司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所确认的租赁负债为2 600 000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一节 确认和初始计量-第十七条,租赁负债应当按照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在计算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承租人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承租人增量借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无法确定租赁内含利率,因此采用了增量借款利率5.04%作为折现率。每年的租赁付款额为450,000元,租赁期为7年,所有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计算如下:
租赁负债 = 450,000 × (P/A, 5.04%, 7)
其中,(P/A, 5.04%, 7) 是年金现值系数,表示在5.04%的折现率下,7年内每年支付1元的现值总和。通过计算,可以得到租赁负债的现值为2,600,000元。因此,甲公司在租赁期开始日确认的租赁负债为2,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