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资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偿还原债权款,但是账面上没有这些人的债权款记录,新投资人偿还的债权款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2019)-第三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第十条,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新投资人通过破产管理人偿还原债权款,而这些债权款在账面上没有记录,那么这些债权款不能被视为债务人的债务,因此新投资人的偿还行为不能作为债务人的税前扣除项目。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七章 金融工具的计量-第四十三条,企业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的,应当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如果原债权款已经被减记或终止确认,那么新投资人的偿还行为也不会影响债务人的财务报表。
综上所述,新投资人偿还的债权款不能作为债务人的税前扣除项目,因为这些债权款在债务人的账面上没有记录,且可能已经被终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