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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税务处理及所得税影响分析
A公司为上市公司,2×17年8月与控股股东B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将子公司C的100%股权(置出资产)转让给控股股东B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将其子公司D的100%股权(置入资产)转让给A公司。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25%。上述交易以基准日置出资产与置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等值置换,置出和置入资产的公允价值分别为20亿元、30亿元,差额 10亿元由A公司以现金方式向B公司支付。该交易构成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因上述重大资产重组中现金对价占交易总价的比例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因此A公司就C公司股权公允价值20亿元与个别报表中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7亿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万元,置入股权的计税基础为其公允价值。在A公司合并报表层面,C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8亿元。A公司就置出资产确认的所得税金额计入权益和损益的金额分别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第四章 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第十一条,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确认置出资产的损益。因此,A公司在合并报表层面不确认置出资产的损益。

在个别报表层面,由于现金对价占交易总价的比例超过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A公司需要就C公司股权公允价值20亿元与个别报表中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17亿的差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万元。这部分所得税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A公司就置出资产确认的所得税金额计入权益的金额为0,计入损益的金额为7,5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