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章 合并范围-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相关事实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二)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三)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四)投资方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五)投资方是否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六)投资方与其他方的关系。
在本案例中,A公司虽然已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但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根据上述准则,控制权的转移不仅取决于支付的款项比例,还需要考虑是否已经实质上控制了被投资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因此,仅凭已支付50%的股权对价款,A公司不能确定已经控制B公司,从而不能将B公司并表。A公司需要进一步评估是否已经实质上控制了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以及是否已经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等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