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收安保费,只开具了收据,可以税前扣除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2020)-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合同签发人)与保单持有人约定,在特定保险事项对保单持有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并因此承担源于保单持有人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在此情况下,破产管理人收取的安保费属于保险合同范畴,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关于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税务规定,企业进行税前扣除时,通常需要提供正式的发票。普通发票可以入账,但收据通常不被视为正式的税务凭证,因此在税务方面,没有正式的发票是不允许进行税前扣除的。因此,破产管理人仅开具的收据,在税务上通常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收安保费,仅开具收据的情况下,通常不能进行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