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2年5月,A公司自第三方收购了B公司100%的股权,收购对价高于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金额为1,000万元,因此于购买日,确认商誉1,000万(于20X2年4月,B公司存在一项与C公司之间的诉讼,该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评估已考虑了当时对于诉讼结果的估计,预计很可能赔付C公司100万元)。20×2年8月,该诉讼结案,B公司败诉,法院要求B公司赔付C公司200万元。那么,A公司在20X2年8月应根据实际诉讼结果调整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金额。对还是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商誉是指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支付的对价超过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在您提供的案例中,A公司在20X2年5月收购B公司时,已经根据当时的信息和估计确认了商誉1,000万元,其中包括了对诉讼结果的估计。20X2年8月,当诉讼结果确定为B公司需赔付C公司200万元时,这一结果是对购买日后发生的事件的实际结果,不应追溯调整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金额。
因此,A公司在20X2年8月不应根据实际诉讼结果调整购买日确认的商誉金额。所以,这个陈述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