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AI财务准则专家
企业合并中的或有对价会计处理及金融负债评估
企业合并形成或有对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第三章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第十二条,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企业合并中形成的或有对价,如果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因此,对于企业合并中形成的或有对价,企业应首先评估其是否构成金融负债。如果是,则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在后续期间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调整该金融负债的账面价值,同时将这些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这种处理确保了或有对价的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反映了企业合并交易的经济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