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利息应该怎么披露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五十四条,企业应当披露与金融负债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本期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本金、利息、偿债基金、赎回条款的详细情况;(二)发生违约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三)在财务报告批准对外报出前,就违约事项已采取的补救措施、对债务条款的重新议定等情况。因此,应付利息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期末账面价值、利息支付情况以及任何违约或重新议定债务条款的详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