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科目,借方和贷方分别核算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第八章 金融工具的减值-第五十条,信用减值损失科目的借方核算企业确认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贷方核算减值损失的转回金额。具体来说,当企业确认金融资产的信用减值损失时,应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贷记相应的减值准备科目,如“贷款损失准备”“债权投资减值准备”等。如果后续资产负债表日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小于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应将差额确认为减值利得,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相应的减值准备科目,贷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