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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下:其他应付款与应收账款的抵销条件解析
其他应付款可以抵应收账款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第二十九条,抵销权是债务人根据合同或其他协议,以应收债权人的金额全部或部分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在某些情况下,如果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方三者之间签署的协议明确表示债务人拥有该抵销权,并且不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相关规定,债务人可能拥有以应收第三方的金额抵销应付债权人的金额的法定权利。

然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五章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第三十一条,当前可执行的抵销权不构成相互抵销的充分条件,企业既不打算行使抵销权(即净额结算),又无计划同时结算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不得抵销。在没有法定权利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即使有意向以净额为基础进行结算或同时结算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也不得抵销。

因此,其他应付款与应收账款是否可以抵销,取决于是否存在法定抵销权以及企业是否有明确的意向和计划以净额结算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如果没有明确的法定权利或企业的意向和计划,这些款项不应相互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