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尚未办理完成工商执照变更,A公司可以把B公司并表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章 合并范围-第十五条,当表决权不能对被投资方的回报产生重大影响时,如仅与被投资方的日常行政管理活动有关,并且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由合同安排所决定,投资方需要评估这些合同安排,以评价其享有的权利是否足够使其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在本案例中,A公司虽然已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但尚未完成工商执照变更,这意味着A公司尚未完全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第二章 合并范围-第八条,投资方应当在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的基础上对是否控制被投资方进行判断。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被投资方的设立目的、相关活动以及如何对相关活动作出决策、投资方享有的权利是否使其目前有能力主导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等。
因此,尽管A公司已支付了50%的股权对价款,但由于工商执照变更尚未完成,A公司尚未完全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因此A公司目前不能将B公司并表。A公司需要等待工商执照变更完成后,才能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满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