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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费用资本化条件与会计处理:合同签订前后的支出如何记账?
我们公司给客户提供研发服务,同时也有一些自研的平台项目,通常在有目标客户意向的时候就会有人工费用设备等投入发生。想问一下,在不确定合同是否签订前把相关项目支出计入研发费用,后期项目签订合同之后再将前期的费用转入成本科目是否可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二章 确认-第七条和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和开发阶段的支出。研究阶段的支出通常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而开发阶段的支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可以资本化。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如果在合同签订前发生的支出是为了获取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且尚未确定具体的商业应用,那么这些支出应被视为研究阶段的支出,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即计入研发费用。

如果后期项目签订了合同,且这些支出与合同直接相关,那么可以将这些支出转入成本科目。但是,这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第二章 确认-第九条的条件,即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1. 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 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 无形资产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能够证明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将在内部使用的,应当证明其有用性; 4. 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 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

因此,是否可以将前期的费用转入成本科目,需要根据上述条件进行具体分析。如果满足条件,可以进行资本化处理;如果不满足,则应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