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租赁直线法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 -第三章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三节 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第三十二条,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作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应当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的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的,承租人应当采用该方法。
因此,对于简易租赁,如果承租人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采用直线法将租赁付款额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如果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能够更好地反映承租人的受益模式,也可以采用该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