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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资产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净额列示准则
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五章 计量-第十八条,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计量,应当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预期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方式的所得税影响,即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当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 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