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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所得税净额法列示的会计处理与准则解析
递延所得税按照净额法列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六章 列报-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一)所得税费用(收益)的主要组成部分。(二)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关系的说明。(三)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扣亏损的金额(如果存在到期日,还应披露到期日)。(四)对每一类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在列报期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依据。(五)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与对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金额。同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以抵销后的净额列示:1. 企业拥有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及当期所得税负债的法定权利;2.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是与同一税收征管部门对同一纳税主体征收的所得税相关或者对不同的纳税主体相关,但在未来每一具有重要性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递延所得税负债转回的期间内,涉及的纳税主体意图以净额结算当期所得税资产和负债或是同时取得资产、清偿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