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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房地产能否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
若能够判断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实质性证据,是否即判断可认定为是投资性房地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同时,根据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条件之一是与该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在本案例中,如果能够提供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实质性证据,如设计、规划文件表明后期用于出租,且已有出租协议、租期、收到租金等,这些都可以作为管理层持有意图的实质性证据。这些证据表明管理层有明确的意图通过出租房地产来赚取租金,这与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相符。因此,可以判定有管理层的意图,并且可以认定为投资性房地产。然而,还需要确保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这是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才能最终确认该房地产为投资性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