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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模式下所得税会计处理分析
A公司于2×21年12月31日将其某自用建筑物用于对外出租,该建筑物的成本为75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20年。该投资性房地产在2×21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800万元。转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前,该建筑物已使用4年,A公司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为零。假定税法规定该建筑物应计算折旧并可以税前扣除,税法规定该建筑物的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及净残值与会计规定相同。转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后,预计能够持续可靠取得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A公司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该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税法规定资产在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处置时一并计算确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该项投资性房地产在2×22年12月31日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A公司2×21年度与2×22年度实现的利润总额分别为2500万元和2867.5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A公司未来年度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于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下列各项关于A公司2×22年度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 2×21年度确认所得税费用625万元 B 2×21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 C 2×22年度确认所得税费用716.88万元 D 2×22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84.38万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三章 后续计量-第十一条,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2006)-第三章 暂时性差异-第七条,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首先,我们需要计算2×21年和2×22年的折旧和公允价值变动。

  1. 2×21年折旧:750万元 / 20年 = 37.5万元/年 已使用4年,累计折旧 = 37.5万元/年 × 4年 = 150万元 账面价值 = 750万元 - 150万元 = 600万元 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后,公允价值为800万元,因此公允价值变动 = 800万元 - 600万元 = 200万元

  2. 2×22年公允价值变动:900万元 - 800万元 = 100万元

接下来,我们计算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1. 2×21年度:
  2. 利润总额 = 2500万元
  3.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公允价值变动 = 2500万元 - 200万元 = 2300万元
  4. 所得税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2300万元 × 25% = 575万元
  5.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公允价值变动 × 税率 = 200万元 × 25% = 50万元

  6. 2×22年度:

  7. 利润总额 = 2867.5万元
  8. 应纳税所得额 = 利润总额 - 公允价值变动 = 2867.5万元 - 100万元 = 2767.5万元
  9. 所得税费用 = 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2767.5万元 × 25% = 691.88万元
  10. 递延所得税负债 = (公允价值变动 - 上年度公允价值变动) × 税率 = (100万元 - 200万元) × 25% = -25万元(减少)

根据以上计算,2×21年度确认所得税费用为575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50万元;2×22年度确认所得税费用为691.88万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为-25万元(减少)。

因此,正确的选项是: A. 2×21年度确认所得税费用575万元 B. 2×21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万元 C. 2×22年度确认所得税费用691.88万元 D. 2×22年度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5万元(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