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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融资款会计处理及担保负债的确认
保理融资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2017)-第六章 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第二十条,企业通过对被转移金融资产提供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应当在转移日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担保金额两者的较低者,继续确认被转移金融资产,同时照担保金额和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是提供担保收到的对价之和)确认相关负债。担保金额,是指企业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在后续会计期间,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随担保义务的履行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被转移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计提的损失准备应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