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属于什么类别,质押还是抵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第二章 确认-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通常涉及以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的贷款安排。在这种情况下,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物,其处理方式取决于具体的合同条款和担保方式。质押和抵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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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质押中,质权人(债权人)获得对质押物的占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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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不动产或特定的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但不转移占有权给债权人。在抵押中,抵押权人(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依法优先受偿。
对于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如果固定资产(如房产、设备等)被用作担保,并且所有权不转移给债权人,那么这种安排通常被视为抵押。如果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权转移给债权人,则可能被视为质押。
因此,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属于质押还是抵押,取决于合同中规定的担保方式和资产的转移情况。通常情况下,固定资产作为担保的贷款合同更倾向于抵押,因为固定资产(尤其是不动产)通常不转移占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