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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与金融工具风险披露:资产性质、账面价值及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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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2017)-第七章 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披露-第八十九条,企业本期通过取得担保物或其他信用增级所确认的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资产,应当披露所确认资产的性质和账面价值,以及对于不易变现的资产,应当披露处置或拟将其用于日常经营的政策等。此外,根据第九十二条,债权人可以选择收回债权时间的,债务人应当将相应的金融负债列入债权人可以要求收回债权的最早时间段内。对于财务担保合同形成的金融负债,担保人应当将最大担保金额列入相关方可以要求支付的最早时间段内。

综上所述,企业在处理金融工具时,应确保充分披露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准确记录和报告金融资产和负债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