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车位属于所有小业主,商场负责统一管理,商场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且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情况包括自用房地产和作为存货的房地产。
在本案例中,商场车库的车位属于所有小业主,商场负责统一管理。这种情况下,车位并非商场持有以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而是属于小业主的共同财产。因此,这些车位不属于商场的投资性房地产。
商场作为统一管理者,其对车位的管理活动可能涉及收取管理费用等,这些费用应作为商场的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商场可能还需要对车位进行维护和保养,相关的成本应作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综上所述,商场不应将这些车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管理活动和相关成本进行适当的会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