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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公司推广信用卡业务的会计处理与收入确认
一家网络公司的业务是帮助银行在网上推广信用卡,每推荐一个用户办卡成功,公司会获得银行给予的300元佣金,公司在获得佣金时会将佣金的80%以积分方式返还给申请办卡的用户,用户可以在公司的积分商城兑换礼品,积分的有效期为一年。假设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其中800个申卡成功的用户领取了积分并兑换了礼品,其余200个用户并没有兑换礼品。请问公司在2023年的收入和成本应该如何计量,适用的准则是什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五章 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五条,对于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企业应当评估该选择权是否向客户提供了一项重大权利。企业提供重大权利的,应当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按照本准则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规定将交易价格分摊至该履约义务,在客户未来行使购买选择权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或者该选择权失效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在本案例中,网络公司提供的积分可以被视为给予用户的一项潜在的购买选择权,用户可以选择在积分商城兑换礼品。因此,网络公司需要评估这些积分是否构成了对用户的一项重大权利。如果积分提供了重大权利,那么网络公司应当将积分的公允价值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分摊到该履约义务上。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二章 收入的确认-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一)企业已经转移了与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全部或部分控制权;(二)企业可以可靠地计量收入金额;(三)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四)与交易相关的成本可以可靠地计量。

对于本案例中的积分,网络公司应当在积分被用户兑换或者失效时确认收入。对于已经兑换的积分,网络公司应当按照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相关成本。对于未兑换的积分,网络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其他相关信息估计积分的兑换率,并据此计提相应的合同负债。

具体到本案例,网络公司在2023年成功办卡1000张,每张卡的佣金为300元,总佣金为300,000元。网络公司将80%的佣金以积分返还给用户,即每张卡返还240元,总计返还240,000元。对于800个已经兑换积分的用户,网络公司应当按照积分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和相关成本。对于剩余的200个未兑换积分的用户,网络公司应当根据积分的有效期和历史兑换率等信息计提合同负债。

在计量收入时,网络公司应当将总佣金中的积分返还部分作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并根据积分的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对于已兑换的积分,网络公司应当确认相应的收入和成本;对于未兑换的积分,网络公司应当计提合同负债,直到用户兑换积分或积分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