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丙公司外购的某重要子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离职、重大合同收入确认存在不确定性,与业绩对赌方产生纠纷,管理层拒绝提供相关财务和业务信息。A 注册会计师拟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解释不能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判断是否恰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2006)-第三章 披露-第十五条,在涉及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情况下,按照本准则第十四条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对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企业无须披露这些信息,但应当披露该未决诉讼、未决仲裁的性质,以及没有披露这些信息的事实和原因。
在本案中,丙公司外购的某重要子公司关键技术人员离职、重大合同收入确认存在不确定性,与业绩对赌方产生纠纷,管理层拒绝提供相关财务和业务信息。A注册会计师拟在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增加其他事项段,解释不能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
这种做法是恰当的,因为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非标准审计报告》指南,如果财务报表已作出充分披露,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在审计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强调可能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的事项或情况存在。在本案中,A注册会计师通过增加其他事项段,有效地提醒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事项,符合相关审计准则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