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会计准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第四章 衔接规定-第十八条,企业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对2017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新增的政府补助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
在您提到的情况中,减免的教育费附加属于直接减免的税费,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因此,企业在处理减免的教育费附加时,不应将其转入“其他收益”科目,也不应计提税金及附加。具体操作上,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根据实际减免的金额,不进行税金及附加的计提,即在计算应交税费时,直接扣除减免的部分,不反映在“税金及附加”科目中。这种处理方式符合会计准则的要求,能够准确反映政策变化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