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第五章 处置-第十八条,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相关税费不包含增值税。
出售投资性房地产的会计处理步骤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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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出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出售所得金额)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售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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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借: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下的账面余额) 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已计提的折旧) 贷: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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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出售损失,记录损失: 借:资产处置损益(出售所得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 贷:其他业务成本(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投资性房地产出售的过程,以及出售所得与投资性房地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对当期损益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