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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会计处理:如何确定产品收入与专利技术入账价值?
公司以一批产品换入F公司的一项专利技术。交换日,公司换出产品的账面价值为560万元,公允价值为7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91万元,公司将产品运抵F公司并向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日双方办妥了专利技术所有权转让手续。经评估确认,该专利技术的公允价值为9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54万元,公司另以银行存款支付F公司163万元,假定该交易具有商业实质。这个问题中的产品收入怎么确定呢?需要考虑公司支付的补价吗?专利技术是按照公允价值900万元确认吗?

在这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由于交易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均能可靠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19),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公司换出产品的公允价值为700万元,加上增值税91万元,合计791万元。公司支付的补价为163万元(包括银行存款支付的部分和增值税差额54万元 - 91万元)。

因此,公司确认的产品收入应该是换出产品的公允价值700万元,因为这是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换出资产的计量基础。支付的补价163万元不计入产品收入,而是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一部分。

对于换入的专利技术,由于其公允价值900万元能够可靠计量,公司应当以该公允价值900万元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54万元(即专利技术的增值税)作为其初始计量金额,总计954万元。公司实际支付的163万元补价从中扣除,所以专利技术的入账价值为954万元 - 163万元 = 791万元。

综上所述,产品收入为700万元,专利技术按照公允价值900万元加上相关税费54万元确认,但实际入账价值为791万元,因为扣除了支付的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