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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函证不完整:如何处理被删减的借款与抵押信息?
甲公司在丁银行开立账户,A注册会计师向丁银行寄发函证。丁银行以自有格式的信函回复A注册会计师,其中有关银行借款和资产抵押的相关内容被划线删除。A注册会计师留意到银行存款余额经确认无误,认为结果满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2006)-第五章 披露-第十八条:在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中,不需要重复披露在以前期间的附注中已披露的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信息。

在本案例中,A注册会计师虽然确认了银行存款余额无误,但未对丁银行回复中被划线删除的银行借款和资产抵押相关内容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确认。根据《证券行业会计监管规定与案例汇编》中的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回函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未回函的账户或未确认的信息实施替代程序。因此,A注册会计师应进一步调查被删除的信息,并采取适当的替代程序以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