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向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此项业务占用债务人授信额度,该怎么会计处理,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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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向银行进行应收账款保理,这种业务通常被视为供应商融资安排,因为它允许供应商提前获得资金,而银行则承担了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在会计处理上,这涉及到应收账款的转让。如果保理是无追索权的,即供应商不再对已转让的应收账款承担责任,那么供应商通常会终止确认这部分应收账款,同时记录收到的保理款项作为减少应收账款的现金流。如果保理是有追索权的,供应商可能需要保留一部分准备金,因为它们仍然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负责。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相关规定,企业需要评估保理合同的条款,以确定是否满足终止确认应收账款的条件。如果满足条件,应收账款应从资产负债表中移除,同时确认金融负债(即对银行的还款义务)。如果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应收账款应继续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上,同时记录新的金融负债。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保理合同中包含了回购条款或其他保护性条款,可能会影响应收账款的终止确认。在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仔细分析合同条款,以确定这些条款是否构成实质性障碍。如果存在实质性障碍,应收账款可能不能终止确认,而应继续作为一项资产,并记录相关的金融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