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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控制标准解释:何时应将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
对上述控制标准以举例的方式来进行说明

举例来说,假设公司A持有公司B 60%的表决权,并且A公司能够通过这些表决权来决定B公司的主要经营和财务政策。此外,A公司能够从B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可变回报,比如通过股利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尽管A公司没有持有B公司超过半数的表决权,但由于它能够主导B公司的相关活动并影响其回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2014),A公司应该将B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范围。

相反,如果公司C和D共同设立了一家合营企业E,每方持有50%的表决权,但双方没有一方能够单独控制E,且不存在任何一方能够实质上决定E的经营策略。在这种情况下,C和D都不会将E纳入各自的合并财务报表,因为它们对E的控制不符合上述控制的标准。这种情况下,E被视为合营企业,通常采用权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