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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亏损回收:如何处理转让收益的会计问题
原来这部分投资亏损20亿元属于账外备查,并未在前期报表中体现。而如今转让,给当期带来收益很大包含有前期亏损的收回,是否合适呢?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和相关解释,当投资方按权益法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亏损,导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并产生了未确认投资净损失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在以后期间实现净利润或其他综合收益增加净额,投资方应当按照相反顺序进行会计处理,即先恢复前期未确认的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净亏损或其他综合收益减少净额。

在您提到的情况下,由于初始投资成本10亿元已被亏损抵减至零,且账外备查亏损20亿元,如果现在以15亿元转让这部分股权,处置收益的计算应考虑以下几点:

  1. 首先,恢复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即从零恢复到10亿元。
  2. 接着,恢复与联营公司A相关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即增加20亿元。
  3. 这样,处置收益为处置价格(15亿元)减去恢复后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10亿元)加上恢复的未确认投资净损失(20亿元),即: 处置收益 = 15亿元 - 10亿元 + 20亿元 = 25亿元

因此,转让股权带来的收益不仅包括了初始投资的回收,还包括了对前期亏损的补偿,这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的。在编制财务报表时,这部分收益应在适当的位置进行列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