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房屋出租,承租方自行安装了电梯,租赁到期以后电梯与房产一起归属于我方,承租方未收取费用,电梯在我方如何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话入账价值如何确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在租赁期结束时,如果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出租方,且承租方未收取任何费用,那么电梯应被视为出租方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电梯应当计入出租方的固定资产。
入账价值的确定通常基于电梯的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则可以使用承租方安装电梯的成本。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2006)》,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通常是以成本为基础的,这包括购买价格、相关税费、直接发生的运输和安装成本等。因此,如果电梯的成本可以获取,那么这个成本可以作为电梯的入账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电梯在租赁期间已经计提了折旧,那么在产权转移时,应根据其剩余使用寿命重新计算折旧,并调整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时,如果电梯在安装过程中产生了任何的负债(如应付账款),这些负债也需要在产权转移时一并转给出租方。
综上所述,电梯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入账价值基于电梯的安装成本,产权转移时可能需要调整账面价值,并根据剩余使用寿命开始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