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房屋出租,承租方自行安装了电梯,租赁到期以后电梯与房产一起归属于我方,承租方未收取费用,电梯在我方如何入账,计入固定资产的话入账价值如何确定。入账借固定资产,贷营业外收入吗。无偿取得,不支付对价,无相关负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当租赁期结束,电梯所有权转移给出租方,且承租方未收取任何费用,电梯应当作为出租方的固定资产处理。电梯的入账价值应基于其公允价值,如果公允价值无法可靠估计,则可以使用电梯的重置成本。由于是无偿取得,不存在对价支付,因此不需要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来记录。正确的会计分录是:
借:固定资产(电梯的公允价值或重置成本) 贷:累计折旧(如果电梯在租赁期间已计提折旧,按其账面价值调整) 非流动资产基金(或类似的科目,用于反映资产的增加,如果适用)
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因为这不是一项收入,而是资产的增加。如果电梯在租赁期间未计提折旧,那么直接将电梯的价值计入“固定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