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成业务中,有自有产品,也有采购第三方产品,采购的第三方产品基本无毛利,由公司提供集成方案,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判断自身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如果企业是主要责任人,它应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是代理人,则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在集成业务中,如果公司对第三方产品的销售过程有控制权,例如负责产品的品质、售后服务等,并且对集成方案的整体负责,那么公司应作为主要责任人,采用总额法确认收入。如果公司仅是作为中间人,不控制第三方产品,不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更像是代理人的角色,应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由于案例中提到采购的第三方产品基本无毛利,这可能暗示公司在这部分交易中不承担主要风险和报酬,但最终判断还需结合具体情况,例如公司是否提供额外服务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