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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增值税处理:新旧准则下的差异解析
融资租赁增值税差额

在旧的会计准则下,融资租赁的增值税处理涉及差额征税的情况。如果出租人在转让租赁资产时,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那么在支付成本或费用时,会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当取得合规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再贷记上述的成本或费用科目。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新的租赁准则改变了这种处理方式。根据新准则,出租人需要在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不再有差额征税的概念。因此,现在的处理方法会根据新租赁准则进行,不再有单独的“销项税额抵减”科目,而是直接反映在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的确认中。

如果你是在询问特定的租赁交易如何处理增值税,请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便给出更准确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