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什么情况下转列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收票据转列应收款项融资的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进行贴现、背书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但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这些票据的业务模式被认定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时。在这种情况下,应收票据的公允价值将计入“应收款项融资”科目,并按照该科目的核算规则进行后续计量。此外,如果企业基于日常资金管理的需要,将部分银行承兑汇票进行贴现和背书,或者进行保理业务,且这些操作的频率、金额和内部管理情况表明了这种混合业务模式,那么这些应收票据也应转列“应收款项融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质押的应收票据,因其并未终止确认,不应转入“应收款项融资”列报,但需要作为“使用受限的资产”进行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