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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会计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2006)的规定,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果企业决定将投资性房地产从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这应当被视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转换时,应按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