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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买卖股票:内幕交易与法律责任
2009年8月,启航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材料。中国证监会受理了启航公司 的申报材料,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2009年11月,启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获得中国证监会创业 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启航公司发行前股本为2400万股,经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1500万股普通股股票,发行后股本为3900万股。在 2009年12月份招股路演期间,启航公司考虑创业板市场的平均市盈率、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本身经营状况及其 成长性等因素后,预计本次发行的市盈率为50倍,并采用市盈率法确定本次股票发行价格。启航公司预计2009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4800万元,并委托信诚会计师事务所对该盈利预测出具了盈利预测审核报告。2009年12月25 日,启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顺利实施,并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成功上市。 为了体现对股东合理回报,启航公司制定了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采取现金 或股票方式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010年3月25日,启航公司公布了上市后的首份年报,其利润分配预案为:按2009年度净利润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 每10股送红股5股,资本公积转增5股,派10元现金(含税)。该利润分配预案经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010年6月,信诚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部门在进行独立性抽检时,发现为启航公司提供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审计服务 的项目组成员陈红和项目经理赵青分别于2010年3月22日和5月1日买入若干启航公司股票。【问题】 按照《证券法》规定,分别指出资料所述信诚会计师事务所的陈红和赵青买入启航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构成内幕 交易行为,简要说明理由,并进一步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启航公司2009年度的盈利预测、股利分配政策以及2010年的利润分配预案都属于未公开的重要信息。陈红和赵青作为项目组成员和项目经理,可能接触到了这些内幕信息,因此他们在信息公开前买卖启航公司股票可能构成内幕交易。如果他们的交易行为确实基于未公开的内幕信息,那么这种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可能包括罚款、证券市场禁入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