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方的往来款属于资金拆借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六章 金融工具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列报-第六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风险类型披露在套期关系存续期内预期将影响套期关系的套期无效部分的来源。与关联方的往来款项可能包括资金拆借,但并不局限于此。往来款项可以是由于商品交易、服务提供、或其他经营活动产生的应收款或应付款,也可以是短期或长期的借款和贷款。
资金拆借通常指的是一种金融借贷关系,可能是短期的,也可能是有特定利率和还款期限的。如果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是为了调节短期流动性而进行的资金借贷活动,并且有明确的借贷条款(如利率、还款期限等),那么这种往来款项可以被视为资金拆借。
在会计处理上,如果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属于资金拆借,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的相关准则进行确认和计量。如果往来款项不是资金拆借,而是其他类型的应收应付款项,则应当按照相关的会计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