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授予B公司只是专利许可,B公司给A公司对价100美元,B公司不得将该专利许可授予他人使用,A公司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的规定,A公司授予B公司专利许可,需要评估该许可是否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如果构成单项履约义务,A公司需要进一步判断该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具体到这个案例,由于B公司不得将专利许可授予他人使用,这意味着A公司不会从事对该项知识产权有重大影响的后续活动,且该许可本身具有独立功能,B公司主要通过使用专利获益,而不是依赖A公司的后续服务。
因此,A公司应当作为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相关收入,即当B公司取得专利许可控制权时,A公司应确认100美元的收入。在确认收入时,A公司应确保B公司有能力和意图支付对价,并且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如果A公司已经收到了100美元对价,应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借记“银行存款”100美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美元。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