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激励公司管理层,于2x23年6月30日制定并实施一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该计划针对2x23年7月1日至2x24年6月30日为甲公司提供服务的员工。该计划规定:若甲公司的管理层能超额完成2x23年全年净利润指标3000万元,可以按超过净利润部分的10%作为额外报酬;若完成净利润在2000万元至3000万元之间,可以按超过2000万元部分的5%比例作为额外报酬;若完成净利润低于2000万元,则无额外报酬。该奖励于2x24年6月30日支付,若期间有人离职,则会相应降低利润分享比例。假设2x2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3600万元,甲公司估计职工离职将使利润分享比例降低2%。2x24年6月30日,甲公司的职工离职使其支付的利润分享比例又降低1%。甲公司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等其他因素,甲公司2x24年应就该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为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第十条,甲公司制定的短期利润分享计划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即2x23年,根据计划条款预计的应付职工薪酬。由于2x23年甲公司实现净利润3600万元,超过了3000万元的指标,因此应按超过部分的10%作为额外报酬,即(3600万元 - 3000万元)* 10% = 60万元。考虑到职工离职的影响,甲公司估计在2x24年6月30日实际支付时,利润分享比例会降低3%(2% + 1%)。因此,甲公司2x24年6月30日应就该项短期利润分享计划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为60万元 * (100% - 3%) = 58.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