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金融工具准则
新金融工具准则改变了金融资产的分类,将原有的四分类(即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简化为三类:1)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分类基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此外,金融资产的重分类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企业改变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才能进行重分类,并且金融负债不得进行重分类。企业应当根据客观事实确定业务模式,不得随意变更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