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这意味着夫妻双方必须选择其中一种扣除项,不能同时享受两者。如果甲和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都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住房租金支出,且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他们可以选择由一方减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夫妻双方的主要工作城市不同,那么各自可以减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对于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夫妻双方也可以选择由一方减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但同样,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这两项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