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下的会计分录
在BOT模式下,社会资本方如果提供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确认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据此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如果社会资本方提供建设服务,相关的会计分录可能如下:
- 建造期间,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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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社会资本方有符合条件的借款费用时,应借记“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贷记“财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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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会资本方有权收取的现金金额不确定,当PPP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借记“无形资产”,贷记“在建工程”或“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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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会资本方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且满足收取条件时,应借记“应收账款”,贷记“在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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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社会资本方将建造服务发包,不确认建造服务收入,而是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相关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或两者的混合模式。
请注意,具体的会计分录会因实际情况和合同条款的不同而有所变化,以上仅为一般性的处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