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存在与客户和供应商换票的行为,即收到客户的大票,背书给客户小票或者背书给供应商大票,收到供应商小票。对于换出给客户的小票、背书给供应商的大票如果都是“非15”大行的,是否能够终止确认?如果不终止确认,即同时要确认收到客户的大票和转回已经背书给客户尚未到期的小票,或者同时确认收到供应商的小票和转回已经背书给供应商尚未到期的大票,这样相当于A公司报表上显示承担双重风险,是否合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终止确认的判断标准是该金融工具的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对于背书转让的应收票据,如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如果A公司在背书转让后仍保留了实质性的信用风险或其他相关风险,那么根据准则,这可能意味着A公司不能终止确认这些票据。即使票据已经背书或贴现,但由于风险和报酬并未完全转移,A公司可能仍需保留这些票据在财务报表中,以反映其潜在的支付义务。
如果A公司在背书转让票据后,仍然需要承担票据被追索的风险,那么在财务报表中同时确认收到的客户大票和背书给客户的尚未到期小票,以及背书给供应商的大票和收到的供应商小票,这种做法是合理的,因为它反映了A公司面临的双重风险。这种处理方式能够确保报表使用者理解公司可能面临的潜在损失,即使这可能会导致报表上的“双重风险”看似不合理,但这实际上是符合会计准则的做法,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