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中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即《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资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相关流程和所需证据。企业若要将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通常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合同、法院判决书、债务人破产公告等,以证明损失的真实性。企业需要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准备相关证据,税务局会根据这些证据来判断是否允许扣除。因此,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并不是直接由税务局审批,而是基于企业提供的证据材料来决定。如果资料齐全,税务局通常不会进一步审批,但会在后续的税务检查中参考这些证据来决定是否允许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