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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可以资本化

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资本化,需要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006)的规定。如果关联方借款是用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并且满足借款费用资本化的三个条件,即资产支出已经发生、借款费用已经发生以及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那么这部分利息支出可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然而,如果关联方借款不能在资金和资本支出之间建立直接的、明确的、可跟踪的对应关系,那么这部分利息支出应当予以费用化处理,不能资本化计入资产价值中。因此,关键在于关联方借款是否能明确对应到特定的资本支出,并且满足资本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