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FRS 15 对合同修改有特殊指导。以下哪一项陈述是正确的?
在某些行业中,合同修改非常有规律地发生。例如,在建筑行业,与合同相关的建筑内容或建造方式的变化和/或价格的变化可能会频繁发生。
在双方就合同范围和/或价格的变更达成最终协议之前,不能对修改进行说明,因为通过修改产生或更改的权利和义务必须是可执行的。
当合同修改发生时,如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可执行的,则该修改必须作为对现有(或原始)合同的调整,而不是作为新的单独合同。
作为对原始合同的调整而核算的合同修改是按累计追赶基础核算的,因为对预期变更的会计处理不会针对修改进行调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以下陈述是正确的: 在某些行业中,特别是像建筑行业这样的长期经营交易中,合同修改是非常常见的,因为这类合同的内容和价格可能会经常发生变化,如修改建造内容或价格的情况。
然而,选项B不完全正确,因为即使在双方就合同范围和/或价格的变更达成最终协议之前,企业也需要评估和记录合同变更的影响,即使这些变更在合同签署时可能还不是最终的或可执行的。企业需要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来确定变更是否产生了新的权利和义务。
选项C也是不准确的,因为当存在可执行的权利和义务时,合同修改的处理取决于变更是否被视为新合同的一部分还是作为原合同的调整。根据IFRS 15,合同变更会计处理取决于变更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是否改变了合同边界,或者是否仅影响合同价格。如果满足特定条件,修改可能被视为单独的合同,否则可能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
选项D中的描述并不准确反映IFRS 15的指导。如果合同修改被作为原合同的调整进行会计处理,那么会计处理会反映出这种修改,不是简单地按累计追赶基础核算,而是根据变更是否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是否改变了合同边界等因素来决定如何调整收入的确认时间。
综上所述,没有一个选项完全准确地反映了IFRS 15关于合同修改的会计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