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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案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均为13%。2×23年11月11日,甲公司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台机器设备交换乙 公司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一辆大货车。该机器设备账面价值30万元,公允价值为2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6万元;该大货车账面价值为2 8万元,公允价值为25万元,增值税税额为3.25万元,甲公司向乙公司共支付补价5.65万元(含增值税),不含增值税补价为5万元, 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甲公司换入的大货车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换入大货车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A 20 B 25 C 28.25 D 30.65

甲公司换入大货车的入账价值应该以其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来确定。由于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出和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计量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甲公司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为20万元,支付的不含增值税补价为5万元,所以甲公司换入大货车的入账价值应为25万元(20万元的公允价值加上5万元的补价)。因此,甲公司换入大货车的入账价值是25万元,选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