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我这个资产减值损失的计提,是当期的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损失,特别是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一旦计提,是不允许转回的。因此,您提到的当期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在确认后,即使在后续期间收回了相关应收账款,也不会影响之前计提的资产减值损失,也就是说,这部分损失不会转回,从而也不会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计算。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的规定,如果在首次执行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产生了暂时性差异,那么需要考虑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在您提到的这个情况下,由于应收账款的信用减值损失已经确认并且不允许转回,您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需要将这部分损失加回。因此,您应该继续使用营业利润1,075,499.09元(即营业利润减去资产减值损失198,819.85元)乘以26.5%的税率来计算当期的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的处理则需要考虑由于应收账款信用减值损失产生的暂时性差异,这可能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调整,但具体影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评估。